环境化学与环境毒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力度,吸引更广泛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把握科学前沿,培养、造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促进我实验室发展与进步,特设立环境化学与环境毒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开放基金由全国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条 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中青年科研技术人员,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开放基金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放基金注重资助符合我实验室研究方向,结合国家需求,有重要科学意义,并瞄准国际环境科学发展前沿开展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开放基金以人才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突出竞争与创新,发挥综合优势,培育科技特色,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自05月01日开始,5月30日截止。资助期限为贰年,具体申请事宜以当年实验室发布的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为准。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凡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国内外从事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均可。
2.申请的项目应符合申请指南,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3. 课题组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学风正派,工作勤奋。
第七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开放基金的资助。
第八条 开放基金实行限额资助,单项资助总额为5万元,第一年执行3万,结题年提交结题材料。若成果满足第十八条内容,则可执行余下2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环境化学与环境毒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推荐,电子版(盖章版扫描件PDF及word版)发送全国重点实验室公共邮箱 sklece@rcees.ac.cn。
第十条 所申报的课题不能与已批准立项的国家或部门课题内容重复。
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手续不完备、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不具备研究能力、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技术路线明显不清的项目,将不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
1.学术委员会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
2.学术委员会专家组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应对每一个评审项目提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单个申请项目需经到会2/3以上专家同意资助,方能通过。
3.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总金额,由全国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发文通知。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结题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批准通知下达后即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经费分两年使用,必须用于获准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及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发生特殊情况(出国、病休、离职等),无法继续执行课题,请及时联络并申请终止。
第十五条 获准资助课题第一年末需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课题执行第二年末,全国重点实验室对到期资助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研究工作进展、创新点及意义等。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至少一篇致谢“环境化学与环境毒理全国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Chemistry and Toxicology, Research Center for Eco-Environmental Science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并附课题号。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不外拨,需要与全国重点实验室内相关协作研究组联系报销事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化学与环境毒理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二○二六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