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使用办法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12-11-14  |  【打印】 【关闭

 

经研究决定,在《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针对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使用做如下补充规定: 

 

1.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每项课题经费的额度分两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实验室每年度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经审核通过的课题一个月内下拨第二笔经费。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缓拨下期经费。课题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终止资助。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划归实验室。 
2.    实验室指派联系人协助课题负责人开展合作研究,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3.    开放基金由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共同管理,不拨给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议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比例:科研业务费占70%(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差旅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等);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30%(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测试分析费等)。对超出开支比例20%的课题需要提交说明,报请实验室批准。开放基金所购买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属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4.    实验材料的采购一般要求在实验室所在地(北京)完成,主要用于在本实验室开展的合作研究。确有需要在异地采购的,需要事先编写异地购买实验材料说明(说明供应商及报价),经实验室联系人签字后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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