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使用说明-2017年制
发布时间:2017-01-12 | 【打印】 【关闭】
经研究决定,在《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针对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使用规定如下:
- 开放基金课题的执行年限为二年,课题经费的使用首年不超过额度的60%,实验室每年度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暂停经费使用;课题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终止资助。经费使用期限以开放基金任务书为准,逾期经费未支出部分只可延期至第三年3月底(例如,批准号为KF2015,执行期为2016.1.1-2017.12.31年,经费使用期限为2016.1.1-2018.3.31),结余经费划归实验室。
-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不外拨给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议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比例:科研业务费占70%-80%(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分析费等),学术活动费占20%-30%(包括课题成员差旅费、文献出版费等)。对超出开支比例20%的课题需要提交说明,报请实验室批准。经费不得列支固定资产、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及市内交通费。开放基金课题经费报销时,提供的发票抬头应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 为了进一步加强开放基金的项目管理与合作交流,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实验室为每个批准的课题指定了一名内部合作联系人,有关课题实施方案、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及经费报销等事宜请与合作联系人沟通。
- 开放基金课题报销需遵守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的财务报销规定。如购买耗材,销售商家需在本中心备案,一次性购买实验材料大于壹万元的,需附实验试剂耗材购销合同,合同请参照本中心的模板;如报销差旅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注册费发票、住宿发票和水单、往返车票或飞机票和付款凭证等。此外,报销时,课题负责人需提交纸质版报销申请,说明报销内容与课题关联性,并本人签字。负责人将发票、报销申请和相关材料交给内部合作联系人,由其负责具体报销事宜。
-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在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本办法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修改,并开始执行。